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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乙型肝炎的确是危害人类健康的一大传染病,我国人民受害更大,因为我国是世界上发病人数最多的国家。但是,我们不要把慢性乙型肝炎视为洪水猛兽,更不要把慢性乙型肝炎病人看作异类。当他们的病情处于稳定期时,可以正常工作;当他们接受了正规抗病毒治疗,并且取得了病毒转阴的结果时,不仅可以正常工作,而且没有传染性。
我们有什么理由,让这些肉体上已经受到伤害的人们心灵再饱受创伤呢?
——缪晓辉
【实例一】大家都知道,有一些人是感染乙肝病毒的“高危人群”,比如吸毒、性乱、纹身等等,这里暂且不谈这些人,我想谈谈医务人员。
外科医生、护士、检验师、牙医、传染科医师等也是“高危人群”,因为他们接触乙肝病人血液和污染物的机会最多,但是事实上,目前还没有很可靠的证据表明这些医务人员慢性乙型肝炎的发病率明显高于普通人。就拿笔者来说,1998年以前做消化科医生,成天和肝炎、肝硬化病人打交道,有时甚至被消化道出血病人喷出的血沾染到脸上;后来做感染科医生,每天打交道的病人60%左右是慢性乙型肝炎病人。而我们的病区规范已经不再采取前苏联模式,医生、护士上班时穿的就是普通病房的工作服,为乙型肝炎病人查房时也没有做任何特殊处理,病人和我们的身体距离和心理距离都很近。迄今笔者没有患慢性乙型肝炎,也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且抗病毒抗体是阳性的。科室里其他医护人员每年体检化验出来的结果,没有表明乙肝病毒携带率比其他科室高。
【实例二】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一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或者是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的夫妇,共同生活了十几年或者几十年,另一方始终没有得病,而且不少人的抗体是阳性的。
经常有患病的丈夫或妻子问我,有没有必要为爱人打疫苗。我告诉他们,你们共同生活了多少年就等于为对方打了多少年疫苗。这话似乎不够严肃或严谨,但事实的确如此。设想,夫妇朝夕相处,尤其是有性生活,没有患病的一方不可能不被患病配偶体内的病毒感染。但是,感染了不等于一定要得病。有人专门对这个问题进行过调查,发现一方为慢性乙型肝炎的,另一方携带病毒的比例反而比普通人群低,也许就是长期“接种疫苗”的缘故吧。可惜,对待这个问题,很多人并不理解,以至于情侣分手、夫妻离异。
不久前,我给一位男性病人看病,夫妇俩一起来的,他们告诉我,这几年二人吃饭的碗筷都是分开的,夫妻间多年没有性生活,这样的生活还谈得上什么高质量!
对慢性乙型肝炎病人“敬而远之”,甚至歧视。说穿了,人们之所以歧视是因为害怕,害怕与慢性乙型肝炎病人相处会被传染上病毒!既然如此,上述两个现实生活中的例子,足可以说明这种害怕是没有必要的,歧视更是不应该的!
慢性乙型肝炎病人受到社会的歧视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其根源是大众对慢性乙型肝炎的认识不足,尤其是对以下两个问题不甚了解:一是乙型肝炎病毒的感染途径;二是感染乙型肝炎病毒和患乙型肝炎两者之间是否有必然关系。
关于感染途径
2005年,中华肝脏病和感染病学会联合制订并出台了《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这是中国首部针对慢性乙型肝炎预防和治疗的最具权威的专业性文件,同时对大众也有指导意义。
笔者参与制订了该指南的全过程,我想摘录其中关于传播途径的一段话:“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乙型肝炎病毒(HBV)。经吸血昆虫(蚊、臭虫等)传播未被证实。”这一段话给我们明确的提示:乙型肝炎病毒一定是经过血液途径传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接触一般不会传播乙肝。但是要强调一点,大家要慎重理解“血液传播”的概念,所谓“血液传播”是指病毒通过人体的血液系统进入人体的过程,它不仅仅是指输血和注射,其他任何可以“破血而入”的途径都可以染毒。比如,接受各种有创伤的检查和治疗,如拔牙、纹身、各种原因所致的皮肤破损、口腔溃疡等等,都有可能通过含有病毒的污染物感染病毒。
举两个简单的例子:母乳喂养的婴儿,如果发生了口腔溃疡,当他(她)吸吮含有大量病毒的母乳时就有可能感染病毒;再如手上有伤口者,如果不戴手套去处理慢性乙型肝炎病人的血液等物质,极有可能被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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